第十四条 市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市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有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的“公务用车购置”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级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总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