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11〕65号)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所安排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省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