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1〕1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