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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贴息、补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拨付、核减直至收回引导资金,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

  (五)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    年)

序号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渠道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时间申请支持方式申请金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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