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奖励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十)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一)至(六)和(十一)项材料;
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一)至(五)和(七)、(十一)项材料;
申请保险费补贴的项目,提供(一)、(二)、(四)、(八)和(十一)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提供(一)、(二)、(四)和(九)至(十一)项材料。
第十四条 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集体筛选、研究确定项目: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三)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对专家评审通过项目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
(四)省财政厅将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项目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预算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依照当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省直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资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要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变更项目后执行。项目难以执行,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项目的,取消该项目,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收回资金并安排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