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并已投入资金;
(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单体设备更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直单位项目申报。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省直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分别向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管重点文化企业单位直接将项目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市、县项目申报。各设区市、直管县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后联合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引导资金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经济和社会绩效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资金筹措或落实情况,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完成时间等;
(二)《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三)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或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八)保险合同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