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
(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
(三)影视、文学艺术、动漫、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
(四)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
(六)文化品牌创新;
(七)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
(八)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
(九)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管理费用;
(十)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
(一)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资金,且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银行贷款(指项目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比例视项目情况分别确定: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较大的,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00%补贴;一般项目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补贴。
(二)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主要资金,且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文化产品生产、品牌创新、文化资源开发等项目,以及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在自筹资金已经到位的前提下,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于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投保知识产权侵权险、产品完工险、损失险等险种(不包括各类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发生的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保险费实际发生额的8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获得国家级以上且业内公认为最高水平的、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奖项(金奖或一等奖)的文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视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体确定奖励金额。
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获得权威性国际奖项的,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也可跨年度再次给予支持。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