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物价、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建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物价、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