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陕建发[2011]1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研究,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要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必须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同时,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出借证书、虚假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注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二、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按照《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不断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