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城镇新区商业建设投入。一是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大城镇新区商业建设投入力度。二是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商业建设。每年推出一批新区商业建设重点项目纳入全省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册,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加快商业利用外资步伐。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新区商业建设,通过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预收租金、预售摊位,以及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投资,不断提高个私民营资本在商业建设投资中的比重。三是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支持。
九、对城镇新区商业建设给予用地支持。优化城镇新区用地结构,合理确定商业建设用地比例,科学完善商业建设用地布局,新区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十、对城镇新区商业建设实施税费减免。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入驻新区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对在新区开办商贸服务企业,如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降低城镇新区商业市场准入和经营成本。一是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新区开办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他类型的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在新区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不受资金限制。二是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在新区建立直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三是对新区商贸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四是加快落实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
十二、加强对城镇新区商业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城镇新区商业建设作为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区商业建设在资金、项目、土地、税费等方面落实到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推进新区商业建设和发展的强大合力,提高新区商业繁荣度与区域消费便利度,把新区建设成为城市现代商业的标志性地区,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