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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妥善处理好开发自然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认真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切实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洛桑江村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 组 长:韩 元 林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永 泽 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王 念 东 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李  震 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洛桑旦达 公安厅副厅长
  拉巴次仁 监察厅副厅长
  范 光 才 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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