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备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办发〔2011〕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全市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务实、有序开展,经市局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结合食品检验的工作特点,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9个要素31项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同时满足《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条件要求。
二、各食品检验机构要组织相关技术管理和检验人员认真学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见附件1)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见附件2),并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梳理检验能力,重点要梳理出具备哪些类别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全项目(参数)检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