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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生态疏伐

  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3.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规定执行。

  4.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

  5.抚育强度

  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7,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

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成效评估。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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