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九条 补贴对象。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 补贴标准。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
第十一条 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