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 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六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
第七条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