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1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
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