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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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