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