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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区人民政府核准
  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和公示,表格填写、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完备。
  3、区人民政府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区住房保障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1、核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核查区政府核准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加盖公章。同时,每季度末集中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以下简称《购房资格确认单》)。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由各区政府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落实到户。
  4、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发放货币补贴资金时,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人本人一致。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及产权交易
  (一)购房
  领取了《购房资格确认单》的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可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后,多余房源一律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安置全市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
  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1、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货币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按《货币补贴凭证》注明的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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