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下达,参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两上两下”的方式。具体为:
1.“一上”:由太湖流域各市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太湖治理的实施情况,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新开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厅。
2.“一下”: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和资金需求,按照上述奖励资金分配原则,作适当平衡后提出各市县的具体分配额度,并下达各市县资金申报控制数。
3.“二上”: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申报控制数,按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和省确定的重点,按轻重缓急在控制数内申报项目。
4.“二下”: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在申报控制数内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在此基础上再将资金按项目分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后,于2个月内将奖励资金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同时将项目预算及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市县要加强奖励资金与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资金的统筹。
第十一条 市县要加快奖励资金预算执行,在奖励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市县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已完工项目资金归垫或偿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情况作为监督检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