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每笔担保均需单独填写申请表,格式见附4);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dbjg.creditsys.com.cn,下称“补助管理系统”)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及《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由电脑软件自动生成并打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审核时,要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保费补助,纸质材料由企业按每笔担保业务填写一张申请表的要求,填报《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报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汇总后,由担保机构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电子数据由担保机构负责在“补助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纸质材料和“补助管理系统”中的申请补助额度先按最高补助比例填报。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送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见附5),作为审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补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通过意见,并打印审核通过材料交申请人,汇总本市申报项目后及时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补助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由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转拨,各有关担保机构应于收到补助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转拨情况(含拨付凭证复印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