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
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3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所属县(市、区)开展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并正式行文将《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审核后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从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或参见附1)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复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于8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2);
2.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3);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 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为商贸业集群内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还需提供商贸业集群的证明材料,以及中小商贸企业位于集群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