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具体支持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即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二是企业保费补助,即对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融资的中小商贸企业实际缴纳的担保费用给予补助。
各市、县(市)申请上报的企业保费补助额度不得低于申请补助资金总额的20%。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是指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在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助的担保业务,按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保费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申请项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鼓励为商贸业集群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商贸业集群(包括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大型商贸综合体、物流园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等)内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助比例在其他融资担保业务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已获得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及时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4.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一般应达BBB级以上;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