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粤农函[2008]419号)第(四)、(五)、(六)、(七)项表格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厅统一监制的《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
《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
《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
《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