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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的通知
(粤农〔2011〕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农业(畜牧兽医、经济促进)局: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现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印发你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你们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于7月31日前印发辖区内每一家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户)、饲料生产企业等,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确保各有关单位规范使用兽药。

  附件:1.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2.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
 
     3.《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签收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长期以来,我省广大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用药,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规范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浪费钱财,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的红色字样)。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不是“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由兽药厂制成合法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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