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二期)2.2MWp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1〕730号)
长兴县发改局:
报送的《关于上报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二期)2.2MWp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长发改投〔201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新能源发展规划,对推进我省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太阳能资源利用,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地点为长兴县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工程利用中钢集团建筑屋顶面积26966平方米,采用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硅电池组件9560块,安装总容量2.2MWp。建设内容为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逆变室安装并网逆变器,方阵与控制逆变室的线缆及控制逆变室内部机柜线缆的连接。
四、项目业主。本项目业主为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4397.6万元人民币,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六、相关支撑性文件。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受理单》(新能源11004号)、长兴县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县中钢集团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期2.2MWp屋顶光伏并网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管〔2011〕014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八、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