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缴费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建筑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向地税部门预缴社会保险费,凭缴费凭证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经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验核的实际工程造价结算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率定为2%。对纳费确有困难的,县地税局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分期预缴社会保险费。
县域内所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地税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二)县发改局协助地税局,负责由其牵头的建设项目社会保险费预缴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县地税局开具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县发改局要将有关立项资料抄送地税局,以便地税局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立项名称、地址、时限和计划投资规模等我县城乡基本建设立项情况。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县发改局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提请地税局处理。
(三)县住建局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或施工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对建设及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令其参保和足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对没有提供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单位,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企业开工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的,暂停办理工程验收相关业务,提请县地税局处理。对无视社会保险费法规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建设和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内的投标资格。
(四)县工商局对企业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进行审查时,要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前置条件,根据申请企业提供县地税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没有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单位,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提请地税局处理。
(五)县国土局为矿山企业办理年检和采矿权过户等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先缴社保费后办证”的程序,根据县地税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没有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单位,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提请地税局处理。
(六)县交通局协助县地税局,在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时,督促施工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建筑安装企业缴费问题有关规定向县地税局预缴社会保险费,取得县地税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对没有取得县地税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施工单位,暂停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结算;已经开工的,暂停办理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结算等相关业务,提请地税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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