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着力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职责。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要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严格合同管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确需增加、补充相应条款的,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他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项目建设管理
(八)认真执行建设征地移民政策。水利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照程序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
(九)严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在建工程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中的规定,完善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纳入竣工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