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工程“四制”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规范行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严格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参建人员执行“压证上岗”制度,依据合同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五)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以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涉及国家安全、应急抢险、技术复杂等情形,拟不进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邀请招标。严禁未经核准,擅自邀请招标,否则将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三、
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要进一步规范投标、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凡投标单位被纳入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不良行为公示,且实施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在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参与水利项目的投标;强化措施,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将中标候选人业绩、资质等相关信息一并列入中标结果公示,增加社会监督环节;将合同签订纳入招标监督范围,重点查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认真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严格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