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渝水基﹝2009﹞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增长”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建设监管的通知》(渝重办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水〔2008〕49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对在建项目仍未办理开工许可的,放宽补办受理期限到2009年5月20日前,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