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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1修正)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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