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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安委办〔2011〕23号)


各设区市安委办、有关省属企业:

  为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暑期汛期职业健康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高湿、低压等对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作业场所夏季防暑降温、防湿防潮、通风排尘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了解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途径,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针对高温、高湿、低压易引发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特点,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确保全省职业健康工作的形势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落实防暑降温经费,完善通风设施,提供充足的防暑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要积极运用技术措施和自我防护措施,采取局部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控。要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防暑降温自查工作,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高温作业防控措施要达到国家有关高温作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要定期维护和保养作业场所通风、隔热、降温等高温防控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效果良好。

  (三)高温天气来临前,要对高温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离岗位的,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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