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游泳场所安全开放
(一)落实各项制度。要落实开放登记制度,将本市各类游泳场所全部纳入审核登记范围,杜绝管理盲区,禁止违规开放。要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游泳场所负责人和水质、救生组长、健康查验等岗位人员实行低价或免费培训,救生、安全、特种设备作业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并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提高安全意识。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各游泳场所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遇突发事件,要根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要扩大游泳场所责任险覆盖范围,及时兑现赔付承诺,确保服务保障到位。
(三)加强卫生管控。各游泳场所要认真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落实卫生管理制度;要确保泳池水质达标,公示水质检测情况,接受泳客监督,严防疾病传播。各区县体育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健康查验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游泳场所要认真落实健康查验制度,在游泳场所入口处安排专人加强检查,登记泳客健康信息,督促泳客填写健康承诺表,并持《游泳健康查验合格证》入池,防止走过场;要劝阻不宜游泳的顾客入池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猝死等意外事件发生;要在醒目位置张贴规范的禁烟标识,做好控烟工作。
(四)完善管理方式。各游泳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按照统一内容设立《泳客安全须知》;要增加技防措施,安装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照接待能力控制入场人数,在泳客过多时,采取控制售票、定时清场等各种方式控制流量;要组织相应的安保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和加大对违禁品的检查力度,避免治安事件发生;要加强对设施设备和消毒剂等用品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巡查、检测和保养,防止设施设备带病运转和消毒用品泄漏、失窃;对救生人员要加强实战演练,提高责任意识和救生能力;大型水域和综合性水上游乐场所要确保游乐设施符合安全开放标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组织检查评估。市联席会议负责对游泳场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日常抽查和评估。各区县体育局根据评估内容,对辖区内游泳场所进行自评自检,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夏季开放结束后将对优良服务场所和“人人运动、学会游泳”的先进场馆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