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在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30%比例予以补偿”的规定不妥,门诊医药费补偿不应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而应在门诊统筹或家庭帐户基金中支付。③“婚检每对定额80元给婚检承办单位”的规定不妥,应予取消。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事项。
金乡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参合农民范围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规定确定,不能扩大。③“男女双方婚前健康查体的给予10元定额补偿”规定不妥,应予取消。④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泗水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应该一致,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不应过大,据此应予调整。③方案中要明确补偿的范围(如应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并对不予补偿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④“在私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偿”的规定不当,参合农民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都可申请按规定报销。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⑦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梁山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予调整。③应明确成立县、乡镇(街道)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④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
临沂市兰山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收支账目半年一结算”的规定不当,应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9号)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5〕76号)要求,予以修订。③“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高于村、镇(街道)的门诊补偿比例”的设计不妥,应合理制定补偿比例,降低医药费用。④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在新农合中的补偿比例前后不一致,应明确一致。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罗庄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比例偏大,应予调整。③“若有节余住院统筹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内特困参合农民家庭适当进行二次补偿”的设计不妥,应做好基线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避免二次补偿。即使进行二次补偿,也不应针对特殊人群。④“参合农民因患结核病在区结防所就诊……报销资金使用住院统筹基金”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⑤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⑥“参合农民经专科医疗机构确诊特种病(如结核病等)的患者,个人承担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的,规定不当,应予以改正。⑦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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