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
①2007年方案应该在2006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修订为新的实施方案,不能在2006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简单补充,以方便新参合农民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等。②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③方案未明确新农合基金需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及使用专用票据事项,经办机构的经费没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进行修订。
淄博市淄川区: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应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③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的规定不当,应按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项意见进行调整。④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沂源县: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改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是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③要明确家庭账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④要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程序,实施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⑤要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并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⑥关于设立风险基金以及专用票据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作进一步明确。
高青县:
①方案中“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一月报销一次”的规定不当,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要求,县域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要即时报销,建议予以纠正。②“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据实报销……最高额补偿2000元医药费用”的提法,基金支付渠道不明确,要确定规范的医疗机构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才可纳入补偿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③参加婚前医学检查补偿100元的规定应予取消。④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补偿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进行调整。⑤要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不能只依靠乡镇政府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积极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⑦在取得参合农民缴费、集体经济扶持和社会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枣庄市市中区: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③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封顶线的规定不合适,应予改正。④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应即时报销。⑤应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