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努力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在全省新农合新的药品目录修订出台前,各地要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鲁卫基妇发〔2004〕17号),制定并暂行本地的药品目录。全省统一的新农合药品目录修订出台后,各地应严格按全省统一要求执行药品目录,不得再执行地方目录标准。鼓励和支持单病种限额付费试点,探索按人头预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鲁卫基妇发〔2006〕10号),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得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八、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集中核算”的管理办法,凡方案中提出实行基金分级管理或实行县、乡两级统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要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在取得参合农民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或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要建立健全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公示、审计、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合理确定乡镇经办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数量,保证工作需要。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批复意见,修订试点方案。修订后的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于6月30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备案。试点方案的修订和备案情况,将作为对试点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
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意见
济南市市中区:
①方案中应当明确成立区、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同时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②要确定新农合基金中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的分配比例,设立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③方案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本人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个人筹资部门可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的规定不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④方案没有明确新农合基金需存入财政专户并使用专用票据,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进行修订。
槐荫区:
①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对参合农民范围、市县筹资标准、基金管理和监督、票据使用、经办机构经费、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和风险基金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②方案中门诊统筹基金占新农合基金的比例稍大,应予以调整。③关于乡(镇)卫生院和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不一致的规定,应予改正。
天桥区:
①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方案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进行管理”的规定不妥,应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纠正。③方案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集中存放在区财政局认可的国有银行”的提法不妥,应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要将基金纳入区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④按规定设立风险基金,并严格管理和使用。⑤方案中使用《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补偿范围违反现行规定,应按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七项意见进行调整。⑥方案中未对转诊区以上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做出规定,应予补充。⑦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