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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对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关于对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批复


济南、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济南市市中区等46个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并就共性问题批复如下,除此之外的个性问题见附件。

  一、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定过高任务指标,坚决防止为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不得垫付和强行代缴农民个人缴费。由集体经济或其它组织为农民统一缴纳参合资金的,须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实施。要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

  二、要明确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并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财政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总额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两级各自的补助数额以及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措施。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9号)和省财政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5〕76号)的规定,规范和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程序和会计科目设置。

  三、要完善基线调查,并根据基线调查结果指导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凡基线调查不全面、不细致、不准确的县(市、区),要尽快补充和完善,并根据完整的基线调查情况调整补偿方案。要科学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分段。起付线一般按同级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的3-5倍确定,封顶线一般按当地居民收入的4-5倍确定,补偿方案分段不宜过繁或过简,一般以3-4段为宜。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不能过大,严禁人为压低到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外出务工人员在输入地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应与当地同级别医院基本一致。要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权利,对孕妇住院分娩补偿应一视同仁,不能附加限制条件。

  四、要规范和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制定简便、规范的报销程序,县(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随就诊随报销的方式。转诊程序要简便易行,方便病人。严禁借新农合的名义截留患者,严禁对参合农民正常跨区域就医设置障碍。要建立健康档案,为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免费查体。

  五、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运行周期。新农合运行周期为一个会计年度。今年启动报销工作稍晚的新增试点县(市、区),仍要按会计年度为一个运行周期,对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可追溯至1月1日。

  六、要对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凡经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均应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均可在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的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按当地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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