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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名中医药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中医药事业,矢志弘扬中医药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现仍在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三)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在本专业领域有独特建树,得到同行公认,认可度≥80%,对我市中医药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七条 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中医临床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临床经验丰富,在辨证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或疑难病症方面有思路、有特色、有专长,诊治病人量多,中医药治疗率高,疗效特别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公认。
  (二)精通中医药理论,有独到的中医药学术见解和丰富的中医药教学经验,已经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专著1部,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副主编以上)。
  (三)在中医药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同行公认。承担过省市级科研课题或获得过市三等奖以上的科技进步奖励。
  (四)在国内核心专业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前两位作者)。
  (五)有丰富的中药学、方剂学知识,在中药鉴别、炮制、制剂等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和学术技术专长,并能够有效地帮助医生和指导病人用药,社会影响大,业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淄博市名中医药专家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成立淄博市名中医药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医药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日常工作由市中医管理局承担。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中医)、人事部门和市属、市管有关医院负责淄博市名中医药专家参评人选的初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淄博市名中医药专家推荐评选,按单位推荐、区县卫生、人事部门初选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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