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科学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逐步建立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确保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要优化土地供应时序,在明确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将拟供应土地中的道路、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用地作为具体建设项目先行供地。
(二)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转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下同)进行异地置换盘活。异地置换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应撤销或调整原批准文件;对征地实施已经完成、补偿费用已经到位,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返还土地补偿费,经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但农用地必须继续组织耕种。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批而未供土地盘活指标台账,实行账册管理。异地置换盘活具体操作程序及盘活指标使用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完善。省级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应将不低于50%的盘活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异地置换盘活指标后的土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原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地类。
(三)完善手续办理一批。各地要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已用未供土地的供地手续。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在征地补偿费用已落实到位、明确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并报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经依法查处到位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查清情况核销一批。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确认,并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市、县(市、区)政府,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上录入台账予以核销。备案核销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备案核销后的土地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
三、建立完善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