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制要求。科学划分实验区,保证科学研究实验区用海需求,严格限制非实验区的用海需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禁止在实验区内从事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3.空间布局。规划海洋科教岛共2个,均位于舟山市,包括长峙岛和摘箬山。
4.分类指引。长峙岛:实施浙江海洋学院迁建工程,为提升建设海洋大学创造条件,支持设立海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分校、分院(所),在长峙岛东部形成海洋高等教育、培训和科研基地。
摘箬山:加快推进与浙江大学合作,建设浙大校外海洋科研基地和国家海洋技术海上公共试验场,打造我国重要的海洋科研与海洋技术示范基地,努力建设集科研、示范、休闲、旅游、生态为一体的先进海洋科技岛。
(八)海洋生态岛。是指以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功能为主的海岛。一般为已建或具备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核心海岛。
1.发展方向。重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加大海洋生态保护的投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控能力,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在不影响海洋生态保护主体功能的基础上,适度开展相关的滨海旅游、增殖放流、科研考察等低强度的利用活动。
2.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行“严格保护、严控污染”的管制原则。严格保护海岛、海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资源,禁止对珍稀与濒危动植物进行捕捞和挖掘,严格限定、控制对一般经济渔类的捕捞范围和强度,积极开展渔业种质资源的增殖放流。严禁在海洋生态岛上进行与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许可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工程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岛上建设项目。积极改善海岛及其近海海域环境质量,加强水土综合防治,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推进海岛生态修复。
3.空间布局。规划海洋生态岛共11个,其中宁波市2个,分别为南韭山和北渔山;舟山市2个,分别为黄兴岛和大五峙岛;温州市5个,分别为南麂岛、西门岛、铜盘山和南、北爿山岛;台州市2个,分别为披山岛和下屿。
4.分类指引。南韭山:为宁波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岛屿,重点保护江豚、大黄鱼、曼氏乌针乌贼、珍稀鸟类等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北渔山:为宁波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主
要岛屿,重点保护贝藻类资源和原生态岛礁及其生物资源。
黄兴岛:为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主要海岛,重点保护渔业资源、鸟类资源、岛礁资源以及旅游景观资源等。
大五峙岛:为舟山五峙山列岛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主要海岛,重点保护海洋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海洋生态环境。
南麂岛:为温州平阳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岛屿,重点保护海洋贝藻类、海洋性鸟类、野生水仙花及其生态环境等资源。
西门岛:为乐清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主要岛屿,重点保护由红树林群落、海洋生物资源、湿地鸟类等构成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铜盘山:为瑞安铜盘岛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主要岛屿,重点保护地质自然景观资源。
南、北爿山岛:为温州洞头南、北爿山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主要海岛,重点保护海洋性鸟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系统和海洋生物资源。
下屿:为台州大陈省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核心岛屿,重点保护岛礁类自然景观、岛礁类生物资源和领海基点。
披山岛:为已报待批的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主要海岛,重点保护岛礁性鱼类种质资源及岛礁生物资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沿海市县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所属海岛的规划编制、用地用海、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对外合作、生态保护等工作。
(二)加强规划保障。在本规划的基础上,相关市、县(市、区)应深化编制重要海岛的发展规划,结合各重要海岛实际,进一步明确功能区布局、开发建设时序、重点区块建设、深水岸线与航道锚地利用、土地与海域使用、旅游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等内容,实现海岛空间合理布局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强政策保障。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争取实行“以岛养岛”政策,加大对海岛地区的财税支持力度;争取更加合理优惠的海岛用地用海政策,依法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扩大重要海岛对外开放,争取在符合条件的区域建立海岛型保税港区及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出口加工区;争取国家对海岛地区海洋产业项目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加强省级层面政策支持。从财税、金融、土地、海域、科技、人才、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重要海岛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其跨越式发展,更好地发挥重要海岛在建设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和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资金保障。
1.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中的主渠道功能,推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优化金融运行环境,构筑良好的企业融资平台。加快海岛项目信息库建设,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效应强、示范作用大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运用灵活的信贷政策,优先支持海岛开发建设。充分利用银团贷款等方式,提高海岛建设资金供给的稳定性。
2.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海岛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开发建设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建设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买壳上市;对建设周期长、开发前景好的项目,争取发行中长期基础设施债券;对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岛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引导省内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海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条件成熟但未上市的海岛企业在未上市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推进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