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申报“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的通知
(淄卫字[2007]4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全市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1127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06]12号)、《“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关于申报“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07]4号),现就“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条件
(一)已被省卫生厅批准公布为“360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核、省卫生厅备案可继续列为“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见附件1)
(二)新增培训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专业培训基地一般应为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批准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见附件2)
2、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类专业培训基地一般应为市级及以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
3、经市卫生局审核、省卫生厅同意,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学校也可被确定为培训基地。
(三)培训科室为培训基地中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传染病科、中医、医技(包括检验、放射、B超)、手术室护理、全科医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科室。其中临床专业培训科室一般应为培训基地医院中由省卫生厅认可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二级学科。(见附件2)其他专业培训科室应有不少于2名的副高以上本专业人员,并具有集体带教能力。
(四)培训导师应为培训科室内具有丰富带教经验、担任本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带教组成员一般应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名导师每期所带学员不超过3人。
(五)培训基地要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相关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学习、生活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二、申报事项
(一)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接通知后填写培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3),于4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