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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㈢加强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要建立健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加成的规定。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要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要对医疗机构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对医院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㈣深化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进并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实行治理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组织实施。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取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区县各单位要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省卫生厅要求,除案件查办工作按照相应的组织管理原则、办案程序进行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做到督导检查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始终坚持把服务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作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手抓改革与发展毫不放松,一手抓专项治理毫不动摇”。要立足于用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深入进行,不能将二者孤立起来甚至是对立起来,不要顾此失彼。要始终正确把握治理方向,做到秩序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切实处理好专项治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既要解决商业贿赂方面的突出问题,又要维护好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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