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工程性节能减排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谋划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每年竣工节能技改项目500项,形成年节能能力300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时期,全省高炉、转炉煤气回收率分别提高3个和20个百分点,窑炉、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提高2个和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基本实现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推动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新建配套管网40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其中设区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85%,建制镇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78万吨、9.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15万吨和0.5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脱硫,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6.9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行业、机动车脱硝,形成削减氮氧化物能力21万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示范。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抓好3个示范市、20个示范县、50个示范园区企业和50个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五、推进循环性节能减排
(一)加强宏观指导。出台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分类型、分行业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加快发展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拆除粘土砖窑,积极推进粘土墙体制品的减量和淘汰,2015年新型材率达到70%,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城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2015年散装水泥率比2010年提高135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