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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来源的高耗能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我省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各设区市,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负责)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8%。加快发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建设30万千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到2015年设区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促进煤炭清洁化、高效化、低碳化利用,到201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5%以下。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省能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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