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0〕7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省直管县除外)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请予每年3月15日前将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报省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联合出具复审意见后,由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汇总于3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请予每年3月15日前将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于3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请予每年3月15日前将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省级税务主管部门。
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对各级申请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认定后,每年联合公布名单予以确认。
名单中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合并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于2010年3月15日前同时提出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认定申请,并分别报送申请前相应年度的有关材料,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后公布各年度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