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
(渝卫〔201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重庆市卫生局 财政局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渝卫〔2010〕5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居民提供是2009年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随着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村级卫生组织作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新机制对于提高村级卫生组织的服务效率,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对象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对象是指,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及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明确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需村卫生室承担并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其他政府购买的村级卫生服务。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变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具体卫生服务项目。
四、签订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统一制定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确定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目标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局可委托乡镇卫生院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签订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村卫生室按合同提供卫生服务。
五、建立量化考核的绩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