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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5、《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据实填写,县(市)教育局审查确认后署名盖章,并与学生户口、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并装入档案袋。父母或个人若有更改民族成份情况的,必须专门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加内初班报名的学生中若有体育、音乐、舞蹈等特长的,其有关材料可一并装入档案袋中。

  七、录取原则

  2007年招生录取工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疆区内初中班2007年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按5000名招生计划(包括兵团的5%),由八个办班城市分别向各自的对口地、州(市)招生。

  (一)在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在招生总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90%。

  (二)对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州、三地州的汉族考生给予照顾,必要时可超出10%的比例。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录取时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

  (三)各办班城市在预录时,严格按生源地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并执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最新人口统计数据为准)。

  (四)对少数民族自治县(乡)的自治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按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招生时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民族的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州少数民族总计划的15%。

  (五)对在小学阶段受到县、市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和三好学生,荣获县(市)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参加县(市)级以上比赛(各学科竞赛或体育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国家或自治区级劳模以及华侨、归侨、烈士子女等(均交复印件并盖相关部门公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英模子女给予照顾录取,但必须有地州纪委出具的证明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加分

  (1)参加“爱我中华”-少数民族少儿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复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区内初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2)参加“爱我中华”-少数民族少儿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分区总决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区内初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时,可以获得10分的加分奖励;

  (3)参加“爱我中华”-少数民族少儿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全疆总决赛并获奖的选手在报考区内初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时,可以获得15分的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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