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区内初中班
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7年新疆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的招生录取工作,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新教基[2004]22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2007年内初班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面向农牧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学生,坚持“阳光招生”,按照“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在自治区“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八个办班城市和对口地州的“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报名、摸底测试、建档、体检、政审、公示、预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学办)负责下达招生计划、录取、指导检查、协调和日常联络等工作;自治区会考办负责组织摸底测试、阅卷工作。
三、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内初班招生测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1、测试成绩公示。
2、体检名单公示。
3、体检结果公示。
4、建档名单公示。
5、预录名单公示。
6、录取结果公示。
7、贫困等级公示。
四、组织报名
各地学生参加内初班的报名工作在3月9日-4月10日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生源地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