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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七、录取

  坚持“阳光招生”的原则。自治区内学办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自治区内学办对考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签发录取通知书。各地在对学生贫困等级确认公示基础上,对其中的贫困生和非贫困生收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新生培训时,将费用统一交自治区内学办。

  八、录取原则和有关政策

  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按民族比例和考生类别、分地州、分城乡,以地州为单位择优录取与分民族、分类别、分城乡全区统招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先完成各地招生计划,再执行统招。招生工作按择优录取原则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

  (一)农牧民子女录取比例在2006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二)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按教学模式,以民考汉双语实验班、民考民三个类别划分:

  1、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中,民考汉招生比例占35%(仅限维、哈、蒙、柯、锡伯、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达斡尔、藏、满、俄罗斯考生)。

  2、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中,双语实验班招生比例占35%。

  3、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中,民考民招生比例占30%,主要选拔汉语言过关,数、理、化成绩优秀的民考民考生。

  (三)对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州三地州的汉族考生给予照顾,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录取时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

  (四)招生工作继续实行按分地区计划与全区统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在全疆统一招生中,对人口较少民族或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民族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自治州的自治民族的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州分地区少数民族计划的15%。

  (六)招生录取实行限定单科最低分数线的办法。民考汉考生的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2分;双语实验班、民语类考生的汉语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8分;汉族、满族、回族考生的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2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中考体育测试成绩课改区不得低于C级,非课改区不得低于18分,考生各科成绩中任何一门学科成绩都不得为零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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