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
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招生工作坚持“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一步向农牧民子女倾斜。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招生录取工作,现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07年内高班招生计划,并结合实际,对内高班2007年的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内高班的招生工作,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学办)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和动员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自治区提供的考生成绩组织体检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协助处理其它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内高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1、考试成绩公示。
2、体检名单公示。
3、体检结果公示。
4、建档名单公示。
5、录取结果公示。
6、贫困等级公示。
三、报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报名。
(一)报名资格
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三市汉族考生除外),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7周岁(199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3、考生有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
4、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